沪音院字【2021】1号
为维护学士学位颁发的严肃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按照我院教学规律、办学特色以及人才培养规格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条 学校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证书授予对象为“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学生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达到毕业条件,能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本专业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四条 在符合第三条规定的情况下,满足下列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一)专业主干课版块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
(二)专业基础课版块必修课平均成绩不低于70分;
(三)通识课程版块必修课单科成绩不低于60分;
(四)在校学习期间,无五门(或以上)课程不及格记录(新疆定向委培生、预科生、内高班学生除外)。
第五条 学生在读期间有留校察看或两次记过处分的记录,不予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审批程序
由教务处根据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例,对当年本科毕业生提出拟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提交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审核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七条 经核查发现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士学位证书的,教务处将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撤销其学士学位,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 学士学位不予补授。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开具学士学位证明书。
第九条 本细则自 2020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适用于全日制本科生,原《上海音乐学院关于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自行废止。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上海音乐学院
2020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