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音乐学院关于申请先修、缓修、免修课程的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19-10-01浏览次数:3331

沪音院教字【2019】第84

 

为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营造良好的教与学的氛围,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激发学生的学习动力和专业志趣,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先修

先修即跨年级提前学习某门必修课。先修课程申请者应于开学十个工作日内自行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即可参加学习。每学年的先修课程一般不得超过两门。下列情况不得申请先修:

(一)教学内容互有联系,必须循序进行的课程,不能先修后一阶段的课程;

(二)凡一年级试读生不得申请先修。

二、关于缓修

缓修即将应在该学期学习的必修课推后再修。缓修申请者应在开学十个工作日内自主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即可缓修。

三、关于免修

(一)一年级学生通过学院组织的《乐理》、《视唱练耳》课程免修考,即可免修该课程。具体工作安排及成绩认定标准见教务处通知;

(二)符合课程免修相关要求的学生可在开学十个工作日内自行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经课程所属教研室及教务处审核通过,即可免修;

(三)免修课程的成绩认定:

(四)在本院考核通过的有关课程,成绩按原分数记入;

(五)在其他高等院校修读过的有关课程,学院按照《上海音乐学院本科生成绩转换认定规定》予以认定并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