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音院教字【2019】第87号
为进一步严格教学考核管理,保证我院的本科教学质量,制定本考核规定。
一、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籍档案。
二、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占30%)和考试成绩(占70%)组成(《英语》除外),采用百分制记分。课程成绩及格标准、毕业成绩标准、学位成绩标准详见《上海音乐学院本科成绩标准》。
三、《英语》课程成绩标准见《上海音乐学院本科<英语>成绩标准及有关规定》。
四、《钢琴基础》课程成绩标准见《上海音乐学院本科<钢琴基础>成绩标准及有关规定》。
五、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正常考试,应在考试前办理缓考手续,经教学部门及教务处批准后允许缓期考试,缓考课程不得申请二次缓考。学生必须按照教务处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缓考,未参加者作旷考处理。
六、旷考、考试违纪、考试作弊的学生,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予补考,须申请重修。
七、一学期内,单门课程缺课(公假课时数不计入)超过该课程教学课时三分之一者,取消其考试资格,须申请重修。
八、课程补考成绩最高以60分记,补考不得申请缓考。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必须办理重修手续,该课程成绩按实际得分记入。选修课不予缓考、补考。
九、学生对成绩有异议,可在下一学期开学十个工作日内提出成绩复核申请,填写《上海音乐学院成绩复核申请表》,提交教务处,由教务处及相关教学部门核查,并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做相应处理;逾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