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音乐学院关于本科生使用学位论文写作与创作采风经费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9-10-01浏览次数:4364

沪音院教字【2019】第96

 

第一条 本科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音乐学专业方向的学生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经费的开支范围限于毕业采风差旅费、学位论文写作资料费等。

第三条 经费标准为每生1000元,使用时间限于毕业和创作采风当年。

第四条 经费由相关教学部门统一书面申报,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到财务处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