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音乐学院进修生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6-03-14浏览次数:2622

一、招生对象

    各地专业对口的高等音乐艺术院校、师范院校的教师、文艺团体、群众文化单位或部门的业务人员及其他音乐爱好者。

二、入学手续

1.       进修生应持有单位介绍信,在我院规定的时间内报名参加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入院学习。

2.       符合入学条件的进修生于每年的九月份入学,食宿自理。

三、学习内容及年限

1.进修生在一学年内须修读一门专业主课(作曲、指挥、音乐设计与制作专业可另加两门改题课,声乐、管弦专业另加一门伴奏课)。

2.按教育部有关规定,进修生学习年限均不得超过一年。

四、学籍管理

1.       进修生入学后,凡有健康不符要求者应作退学处理。

2.       进修生入学后,应遵守学院各项管理制度,有违反规定者按学院相关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3.       学习结束,成绩合格者,学院颁发进修结业证书。

4.       课程及行政等方面的管理工作由各教学部门负责。

五、收费标准

按当年上海音乐学院进修生招生简章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