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养合格人才,提高教学质量是教师的职责。为规范教师的管理工作,充分调动教师的积极性,切实提高我院的教学质量,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工作职责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社会主义政治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于祖国的教育事业。
2.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3.严谨治学、刻苦钻研,积极承担和完成教学任务,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努力做好教学工作。
4.积极参加教学改革,总结教学经验,进行教学研究,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二、教师任课资格
1.从教人员在取得教师任课资格前,应按教师法规定获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且需参加教学辅助环节的实习,一般包括协助老教师辅导学生、改题以及指导教学实习,并通过独立开课的资格审核。
2.紧缺师资,须由有关教学部门提出申请,经教务处、人事处审核认定可直接取得任课资格。
3.教师开设新课,应提前三个月向所在教学部门提出申请,由教学部门组织审查新课的教学大纲和教学实施方案,确认具备开课的条件后,报送教务处批准,在教学行政会议审核通过后纳入教学计划。
4.任课教师每学期应认真完成聘用合约规定的工作量,学期中外出的教师请假原则上累计不超过两周(缺课的教学内容须补上),不能完成教学计划的教师不能予以聘用。
三、课堂教学规范
课堂教学是教学过程的基本环节,教师授课的水平是保证教学质量的关键。任课教师应认真备课,遵循教学规律,运用有效的教学方法和手段,提高授课水平,以取得较好的教学效果。具体要求如下:
1.学期开始前,教师必须按照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选好合适的教材,并写出教学进度计划,表演专业的教师填写授课记录,由教研室审定,系主任批准,教学部门存档备查。
2.教师讲课要把握内容的重点,探究教学方法,启发和引导学生。力求做到概念明确、突出重点、突破难点、条理清楚、生动有效。
3.教师要不断研究和改革教学方法,鼓励采用多种教学手段。教学中应针对学生的学习态度和学习方法进行指导。每门课程都必须为学生指定课外参考资料。
4.需改题的课程,教师应严格批改作业,保质保量完成。对不按时完成作业的学生要进行批评教育,不能放任自流。
5.教师不能随意调换课程,如遇特殊情况必须调课时,应按规定程序到教务处办好调课手续。
6.教师每学期的总授课时间为18周(包括考试)。如有特殊情况缺课的教师,原则上需补上,并上报教务处备案。
我院的课堂授课时间每课时为45分钟。教师应为人师表,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拖堂、不缺课。上课要点名并按时上报考勤情况至教学部门及教务处。教师授课时,不讲与教学无关的内容,不做有损人民教师形象的事。
四、课程考试与考查
考试、考查是学生学习成绩考核的两种方式,是检查教学效果的重要手段,也是评定学生成绩的重要依据,教师必须认真对待。考试、考查应严格按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
1.凡期末考试(书面)的课程(包括小班、中班和大班课),出题教师应制定正常考试及补考两套考卷,两套试卷的题量和难易度应一致。课程考试要求考、教分离。
2.凡书面试卷,教师须在规定时间内送教务处,由教务处组织打印。考过的试卷必须由教学部门保管,保管期限为五年。
3.考试课程的学期成绩评定使用百分制。每门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占30%)与考试成绩(占70%)组成(英语除外)。平时成绩根据学生的学习态度、回答问题、课堂讨论、作业练习等方面的表现加以综合评定。
学生缺课累计达某门课程教学课时数的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该门课程必须重修。(详见《上海音乐学院本科课程考核管理规定》)。
五、教学质量的管理及检查
1.教师应通过多种途径如提问、交流、改题、测验等方式掌握学生对授课的意见,了解教学情况。学期结束,任课教师要对教学作全面的质量分析,认真写出课程教学小结。
2.教研室主任、系主任应定期听课,以了解教师的教学状况,还可组织教师开展相互听课,取长补短。系级部门按专业每学期至少要组织一次公开课。听课者要填写好《上海音乐学院教学质量评议表》(见附录),由教学部门备案。
3.教学部门及教务处要根据教师填写的教学进度计划或授课记录,进行不定期的对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每学期末,教务处应组织召开教师、学生座谈会,同时以问卷调查等形式,对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分析总结。对个别有教学事故、不称职的教师,经教学行政会议审核认定,给予离职进修或调离教学岗位的处理,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
六、教师的考核
教师考核是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深化学院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基础,为了切实做好教师的考核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相关规定,我院教师考核办法如下:
1.考核目的——考察和评价教师的德才表现和工作业绩,激励教师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教学水平,并为教师的受聘任教、职称晋升、实施奖惩提供依据。
2.考核对象——本院从事教学工作的专职教师、兼职教师以及外聘教师。
3.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教学水平、教学态度、工作业绩。学院要根据国家对各级教师职务的职责要求开展教师的考核工作。
① 思想政治表现主要考核教师在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纪守法、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等方面的表现;
② 教学水平主要考核教师与其所担任的教师职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水平、教学组织能力及语言表达能力等;
③ 教学态度主要考核教师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比如是否保质保量完成教学任务,上课有否迟到、早退、擅自换课或旷教等;
④ 工作业绩主要考核教师履行职责的情况,即工作量的完成情况、教学效果、学生评价等;
⑤ 我院教师除完成聘约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以外,还应规划个人的艺术实践和科学研究:理论专业为学术论文,创作专业为作品或论文,表演专业为音乐会、论文或教学成果展示等,学年结束由系委会审核并记入档案,作为今后提升职称和考核等级的依据。
4.考核办法
① 各级教师均须按规定对照聘约要求进行教学总结,认真填写教师教学工作考核表。各教研室主任、系主任每学期要对教师的教学工作完成情况签署评价意见;
② 教师的考核应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考核程序和考核标准进行,对教师作出与实际表现相符合的评价;
③ 教师的考核分优、合格、基本合格与不合格四个等级。凡严格按学校的规定开展教学,且学生反映特别好、教学成果突出的教师,可评为优秀(优秀率占10%左右)。一学期中,凡出现两次(或以上)教学事故或学生反映特别差、经教务处认定教育仍不改进的教师,考核应为不合格。不合格的教师应停聘一年,第二年重新竞聘上岗。对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者,应解聘其教师职务;
④ 教师的考核结果应作为教师任职资格评审、聘用、奖惩的主要依据,并归入教师业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