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音乐学院本科生休学与复学规定

发布时间:2019-10-01浏览次数:2608

沪音院教字【2019】第78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休学与复学管理,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超过一学期三分之一者;

(二)一学期中累计需要请假的时间超过该学期三分之一者;

(三)其他经学院审核必须休学者。

第二条  学生因创业申请休学,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学院审核批准后,方可休学。

第三条  学生申请休学需填写《上海音乐学院学生休学申请表》(因病休学的需附院医务室证明等材料),经教学部门、学生处及教务处审批后,获得由教务处出具的正式公文后才视作休学手续办理完毕。休学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另外延长一年。

第四条  学生休学期间的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须办理相关手续,学院方可保留学籍;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三)休学期间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院相关规定处理,连续因病休学第二年或第二次休学期间不享受公费医疗,医疗费自理;

(四)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学院不予负责。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给予退学处理,不得复学。

第五条  学生复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学生应于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前填写《上海音乐学院学生复学申请表》,持由教务处出具的休学(或保留学籍)正式公文及《上海音乐学院学生复学申请表》至教学部门、学生处及教务处审批,批准后方可复学;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必须另持二甲(含)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诊断证明申请复学,并经院医务室复查,如复查不合格者,应继续休学或退学;

(三)学生复学后,由教学部门及教务处根据教学计划安排其课程学习;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两周后仍未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放弃学籍处理。

第六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七条  学生申请保留学籍需填写《上海音乐学院学生保留学籍申请表》,经教学部门、学生处及教务处审批后,获得由教务处出具的正式公文后才视作保留学籍手续办理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