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音院教字【2019】第79号
为保证学生质量,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自愿申请退学者。
二、学生退学须填写《上海音乐学院学生退学申请表》,由其所在教学部门、学生处及教务处审核,经分管教学院长批准后,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同时上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三、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