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学生在校学习质量,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学生在校期间应自觉遵守纪律,非必要时不应请假,更不应旷课或迟到早退。
二、凡课堂教学、实践教学及学校规定学生必须参加的其他各项活动,均须准时出席,不得迟到早退。以15分钟为节点,超过15分钟计旷课1节,迟到或早退累积3次折算为旷课1节。
三、学生因病、因私事假,须提前办理线上请假手续,并须附相关证明材料。
四、学生因公请假,须由院内活动主办方统一提前办理请假手续,经由学生所属教学部门审核签字盖章后,交教务处批准后执行。公假范围原则上以艺术处登记的重大活动为依据,按自然年更新重大活动项目列表。其他不在列表内的临时重大活动,以教务处最终审核认定为准。公假不计入缺课,遇公假与学生事假、病假冲突,统一按事假、病假处理,计入学生缺课。
五、旷课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旷课9—16课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17—24课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25—32课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33—39课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40课时以上(含40课时),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或开除学籍处理。
六、教务处于次月定期关闭系统课程考勤,并于十个工作日内向教学部门公布旷课预警处理结果,有关部门应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七、学期末教务处根据系统记录出具处分结果,归入个人学籍档案;学期内旷课数累计计算,处分累进处理;在校期间有留校察看或累计两次(或以上)记过处分,取消授予学士学位资格。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音乐学院请假及考勤管理办法》(沪音院教字【2019】第83号)废止。
2024年6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