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音乐学院关于课程重修的若干规定

时间:2019-10-01浏览:580

沪音院教字【2019】第85

 

为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进一步强课堂教学管理,形成教书育人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学院日常教学秩序,特制订本规定。

一、重修对象

(一)自愿重修者;

(二)课程成绩不合格,经补考后仍不合格者;

(三)旷考者;

(四)学生一学期内某门课程缺课超过该课程教学课时三分之一者。

二、手续办理

学生在开学十个工作日内自主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审核通过,统一安排跟班学习。

三、课程重修的收费标准按照《上海音乐学院试行学分制收费方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