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音院教字【2019】第85号
为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进一步强课堂教学管理,形成教书育人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学院日常教学秩序,特制订本规定。
一、重修对象
(一)自愿重修者;
(二)课程成绩不合格,经补考后仍不合格者;
(三)旷考者;
(四)学生一学期内某门课程缺课超过该课程教学课时三分之一者。
二、手续办理
学生在开学十个工作日内自主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审核通过,统一安排跟班学习。
三、课程重修的收费标准按照《上海音乐学院试行学分制收费方案》执行。
时间:2019-10-01浏览:3001
沪音院教字【2019】第85号
为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进一步强课堂教学管理,形成教书育人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学院日常教学秩序,特制订本规定。
一、重修对象
(一)自愿重修者;
(二)课程成绩不合格,经补考后仍不合格者;
(三)旷考者;
(四)学生一学期内某门课程缺课超过该课程教学课时三分之一者。
二、手续办理
学生在开学十个工作日内自主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审核通过,统一安排跟班学习。
三、课程重修的收费标准按照《上海音乐学院试行学分制收费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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