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音乐学院自编教材(讲义)管理办法

时间:2016-03-14浏览:3208

由于艺术类教学的特殊性,我院众多专业主干课、专业基础课教材,均为教师自编或自选教材。为鼓励教师编写更多高质量的教材,提高教材更新率,促进我院的教材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一、被列入教学计划的各类课程,教师授课时必须要有教材发给学生。课程教学暂无现成、规范的教材或需增添学科前沿现状和技术等内容时,可根据课程大纲的要求,编写相应的自编教材(讲义),以满足教学需要。

二、各教学部门应根据课程设置和本科教学需要,向有关教师下达自编教材(讲义)的编写任务;教师本人也可提出编写申请,填写《上海音乐学院教材(讲义)编写申请表》(见附录),经系主任审批后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三、负责编写自编教材(讲义)的教师应按“申请表”中规定的编写要求,按期完成书稿,获得教务处批准后,递交教材科统一印刷入库备用。教材科应在收到书稿后的五个月内,完成排印、装订、核定成本等工作。

四、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自编教材(讲义),不受理印制:

1.未根据有关程序要求,提出自编教材(讲义)印制的教材;

2.已有同类内容正式出版的教材;

3.过多地引用他人教材或著作内容的教材。

五、各教学部门负责对自编教材(讲义)编写质量进行管理,定期对本部分开设的所有课程的教材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不能按照 “申请表”要求完成编写任务的教师,年度考核将以“基本合格”或“不合格”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