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音乐学院课程建设委员会工作规定

时间:2016-03-14浏览:4584

课程建设的主要目的是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提高课堂讲授质量、改革教学手段是课程建设的重要内容。为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专业人才,加强各类课程的建设和管理,有计划地推出一批院级重点课程、精品课程,特成立院课程建设委员会,其工作条例如下:

一、    组织形式

1.       课程建设委员会由院分管教学的院长、教务处处长及各系系主任组成;

2.       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秘书1人,委员若干人。委员会主任由院分管教学的院长担任,副主任由教务处处长担任;

3.       委员会成员任期为4年,如有工作变动,可由所在部门推荐相应人选,经主任同意后接任。

二、    工作职责

1.       负责审批及推荐全院各专业、各类课程建设的立项和教学成果奖的评选工作;

2.       检查各类课程建设项目的经费使用情况;

3.       负责课程建设成果的宣传;

4.       对各专业的课程设置与建设提出有益建议;

5.       每年召开1-2次会议,通报课程建设与规划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