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音乐学院教材建设委员会工作条例

时间:2016-03-14浏览:4511

教材建设是高等院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为进一步加强我院教材建设,特成立院教材建设委员会。其工作条例如下:

一、总则

教材建设委员会是学院教材工作的咨询、研究和指导机构,在分管教学院长的领导下,根据教育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有关教材建设方面的要求,以促进学院教材建设为宗旨,开展教材评议、评审、选优。

二、工作职责

1.指导与检查院教材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制定与实施,审定各教学部门教材工作的年度报告;

2.组织和指导对全院教材(包括讲义)进行质量评估、选优和评奖工作;

3.向社会推荐优秀的教材及教材研究成果;

4.指导国外教材(包括曲谱)的引进、评价和研究;

5.审定学院教材工作的各项规定和制度。

一、组织形式与工作方式

1.    教材建设委员会由院分管教学的院长、教务处处长、各系系主任及院聘专家组成;

2.    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秘书1人,委员若干人。委员会主任由院分管教学的院长担任,副主任由教务处处长担任;委员会成员任期为4年;

3.    各教学部门在系主任的领导下,设系级教材建设领导小组(3-5人组成),负责所在部门的教材建设工作;

4.    委员会常设机构在教务处;

5.    委员会每学年须召开1-2次例会,必要时由主任召开临时会议;

6.    教材建设工作的重大问题决策,由教材建设委员会投票表决,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