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音乐学院重点课程、精品课程评选与管理办法

时间:2016-03-14浏览:4696

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的统一部署下,我院将定期进行院内重点课程、精品课程的评选并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推荐。为使这项工作有计划地开展,保证课程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           申报条件

重点课程、精品课程是指在教师队伍、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材以及教学管理等方面有特点的课程,精品课程需具有示范性。

1.        必须是本科教学计划中连续开设3年以上的各类课程。课程负责人具有副教授或以上职称,须提供课程大纲、授课计划(或教案)、作业、实践指导、参考文献目录等材料。

2.        能按照“基础扎实、专业能力强、文化素质高、富有创新精神”的人才培养要求,在强调课程内容专业性、系统性的同时,注重课程的实践性、应用性,体现当代教育以人为本的理念,教学效果好。

二、           评选程序

1.        院课程建设委员会统一领导重点课程、精品课程的评选工作,教务处具体执行,届时发出评选通知。

2.        各教学部门负责推荐申报,由课程负责人填写《上海音乐学院重点课程申报表》、《上海音乐学院精品课程申报表》,由系主任签署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教务处。

3.        院课程建设委员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评选出院级重点课程、精品课程,并在此基础上进行遴选,申报市级重点课程、精品课程。

三、           课程管理

1.        院级重点课程、精品课程的建设周期为三年。

2.        重点课程、精品课程要积极运用现代教育手段和教学方法。市级精品课程的教学大纲、教案、习题、实践指导、参考文献目录等内容须在指定网页上展示。上网内容的年度更新比例不低于10%

3.        重点课程、精品课程应按照课程建设规划进一步开展课程建设,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4.        重点课程、精品课程将实行中期和终期检查制度,检查未通过的课程取消其荣誉称号。此类课程两年内可以申请一次复查,复查合格的课程可以恢复其荣誉称号。

5.        国家级精品课程的申报是在市级精品课程的基础上,由学院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统一推荐、评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