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音乐学院本科生入学与注册规定

时间:2019-10-01浏览:11

沪音院教字【2019】第77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入学与注册管理,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入学与注册秩序,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新生须持“上海音乐学院录取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等材料按规定的日期报到,对入学资格作初步审查,审查通过后办理入学手续,并予以注册学籍。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递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单位证明,办理请假手续。请假须经所在教学部门、教务处批准,延期报到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由教务处、学生处分别对新生的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条  新生在复查期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体检,此外需参加学院组织的心理健康普查工作。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规定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下学年开学前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提交入学申请,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可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有正当理由可以向教务处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教务处申请入学,经教务处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学院规定报到日期办理注册手续,确认学籍。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十个工作日以上不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